文档介绍: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准入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建设和改造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建项目的准入条件及管理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执行。
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
(一)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须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
,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6-199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固体废弃物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新的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企业所在地区如有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须同时符合地方标准的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控制指标。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08)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07)的规定,其中焦化工序能耗≤115千克标煤/吨、烧结工序能耗≤56千克标煤/吨、高炉工序能耗≤411千克标煤/吨、转炉工序能耗≤0千克标煤/吨、普钢电炉工序能耗≤92千克标煤/吨、特钢电炉工序能耗≤171千克标煤/吨。吨钢新水消耗高炉流程企业不超过6吨,电炉流程企业不超过3吨。冶金渣利用率不低于95%。
(四)工艺与装备
,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
30吨以上(不含特殊钢电炉)。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脱硫装置。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适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环保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生产装备。严格禁止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