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交通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厅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审批、任务书签订、项目实施、经费管理、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省厅下属单位申请到的交通部行业联合攻关项目、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和其他国家、省市科技项目、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工程研究项目参考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提出应符合我省交通科技发展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且密切结合交通生产建设实际,有利于我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
第六条科研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申请、评审、签订任务书三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  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科技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在每年的3月底前需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交通厅。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甘肃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并附申请书电子版。
(二)项目初审。省厅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按照立项原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确定初步的筛选方案。
(三)专家咨询。每年4月初,省厅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管理人员,采取会议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对申报项目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立项评审。省厅根据专家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通过初审的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二),报省厅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未予立项的科技项目,省厅亦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
项目申请单位。
 (五)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科研工作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同步进行,要在组织工程可行性研究时提出工程重点科技项目和科研经费预算报省厅。
由省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科技攻关方向和研究内容,并列入厅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计划。
(六)任务书签订。通过可行性报告评审的科研项目,省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三),明确科技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列入省厅科研项目年度执行计划。
省厅下达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在一个月内未能签订任务书的,按取消立项处理。
  (七)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科技项目时,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任务书,其他单位与主要承担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或二级合同,明确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并作为任务书的附件。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省厅依据任务书对科研项目实施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协调并处理科研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执行进度计划及资源配置计划,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上报《交通厅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格式见附件四)。对于不能按时报送或遇有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厅科技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并暂缓安排项目补助经费。
第十条为确保项目研究的正确性,提高项目研究水平,重点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研究咨询或审查,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咨询或审查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重大科研项目,必要时省厅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项目继续执行的问题、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化以及对项目合同条款提出调整等重大问题时,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省厅在接到报告后予以研究批复。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厅将撤销或解除任务:
、自筹资金等条件不落实的;
、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的;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运输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
第十三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承担单位,省厅将对其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补助经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将对该单位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合同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其他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项目主要负责人员若不能认真、有效地开展研究工作,致使项目执行受到影响,省厅有权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并暂停其承担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