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施工活动的,其在建施工工地申报、考核、评审和表彰市级示范工地等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以及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市级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的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行政区域内市级示范工地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评选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选与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省级示范工地在市级示范工地的基础上,由施工企业申报,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推荐参选。
第七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申报市级示范工地的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县(市)辖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00m2或合同造价500万元以上;
(二)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市级示范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必须创建市级示范工地:
(一)二环路以内主干道周边项目;
(二)政府财政投资的重点项目。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条纳入施工安全监管范围的市级示范工地,施工企业申报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或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市管项目)提出申请。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所属监督科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向市级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市级示范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创建市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式一份;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协议一式一份(复印件)。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市级示范工地的项目施工至二层(单层建筑主体三米),施工企业应及时告知市级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市级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及专家组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初步评定,符合以下规定要求的,颁发“市级示范工地参评项目”牌。
(一)施工单位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要求,向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并相应依法履行职责;
(二)监理单位人员到位并认真履行职责;
(三)落实“三项”费用,建立专项使用台帐;
(四)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图集》对项目部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进行详细策划,并按照策划书组织施工;
(五)依据省建设工程地方标准DBJ13-81-2006,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综合评定总分达到80分。
第十三条入选“市级示范工地参评项目”的工程实行动态考核,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所属监督科(市管项目)实施。考核频率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总次数不少于三次。考核采用评分制,评分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十四条每次考核由考核人员进行现场当场打分签名并存入该项目的申报市级示范工地档案。
第十五条参评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收回“市级示范工地参评项目”牌:
(一)在各次考核中平均分未达到80分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使用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设施的;
(四)在建设过程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责任人质量安全动态记分达到80分的;
(五)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十六条经推荐参与市级示范工地评选的项目,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申报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