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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采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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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采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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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采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采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审议稿)
2010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采集工程(以下简称“采集工程”)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资料采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集工程主要工作对象为年龄在80岁以上的两院院士,或虽不是两院院士、但在我国科技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采集工程旨在通过对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及时进行整理保存,进一步丰富新中国科技发展的历史资料,弘扬我国科技工作者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精神,推动形成新中国的学术传统,营造有利于创新和青年科技工作者成长的社会文化氛围。
第四条本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采集资料馆藏基地建设、资料采集、人员培训、成果宣传展示、有关会议和活动等子项目。
第五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对采集工程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为项目管理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采集工程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的老科学家进行遴选,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组织培训项目组主要成员;
(四)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工作;
(五)组织力量对采集成果进行宣传展示和二次开发。
第二章遴选采集对象
第七条所有80岁以上的两院院士自动纳入采集对象候选名单。非院士的自然科学类老科技工作者人选,由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所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全国学会,在对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老科技工作者的基本状况进行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推荐产生。科技管理人员暂不纳入采集对象候选名单。
第八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遴选。
第九条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一)院士与非院士老科学家遴选比例大致为8:2;
(二)将院士和非院士类老科学家分别按年龄排序,按照每批采集对象规模,各自划定适当年龄作为遴选界限;
(三)根据采集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意见,可将适量(不超过5%)年龄达不到遴选界限,但亟需采集的老科学家纳入遴选人员推荐名单。
第十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遴选人员推荐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审定,形成入选老科学家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征询入选老科学家意见,产生最终采集对象名单。
第三章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定向委托方式形成采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二)具有资料采集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高水平完成项目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五)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老科学家的采集工作。在主持的项目未完成前,不得主持新的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采集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填写并提交《采集工程策划书》(一式五份)(以下简称《策划书》)。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策划书》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策划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