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聊城市民用建筑供热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聊城市民用建筑供热设施的施工质量,强化民用建筑供热设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管网建设规范、换热站建设规范、《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及公共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的活动,当地供热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四)《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
(五)《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
(六)《城市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定》(CJJ81-98);
(七)《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4);
(八)《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92);
(九)《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
(十一)《关于实行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制度的通知》(鲁建发[2010]4号);
(十二)《关于公布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0]9号);
(十三)《关于公布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第二批)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8号)。
第三章验收条件
第六条项目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完成供热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竣工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要供热设施、构配件、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
(三)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供热设施质量合格文件;
(四)已进行了供热设施的现场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第四章验收内容
第七条验收内容包括:
(一)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情况;
(二)供热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完整准确,并按有关规定归档的情况;
(三)供热设施主要材料、设备、计量、温控产品和构配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
(四)供热采暖设施是否具备供热条件的情况;
(五)供热计量装置、温度控制装置的产品质量、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标准、规定要求的情况,是否具备远程抄表情况。
第八条供热设施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
(二)供热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
(三)供热工程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供热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五)供热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计量、温控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