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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投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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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投资建....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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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投资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
办法(试行)(送审稿)》征求意见公告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办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一件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工程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于该《办法》涉及面较广,为更好地修改完善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现将《办法》送审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9月5日前反馈给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szfgc@)。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ΟΟ九年八月十七日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
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
(一)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
(七)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成立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法制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各市、区政府领导为成员,负责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定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名录的初审和管理。
第五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规范预选承包商制度和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9家的;
(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二次失败的。
第七条经委员会确认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特殊房屋建筑工程,可适当设置条件,采用符合性审查的预审方式进行招投标,以引进有实力、高水平的队伍进入本市建筑市场。
第八条从名录中选取投标人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不实行资格后审的工程应经报批同意,其中: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总承包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或建筑装饰、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总承包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上的;或建筑装饰、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对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设置同类工程业绩作为承包商资格条件。除此以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第十条承包商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后,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名录分类
第十一条名录分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代建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名录。
目前暂设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不含轨道交通)、建筑装饰专业、园林绿化专业和招标代理等五个类别的名录。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三条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