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doc

格式:doc   大小:20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doc

上传人:w59118 2022/5/6 文件大小:2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律师有讯问在场的权利;
  其四,在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其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情况下的,应当在法律上规定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律后果。
  五、不强迫自证其罪与中国刑事司法
  虽然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但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少进展。我国政府在1988 年10 月4 日批准加入了《反酷刑公约》,1998 年10 月5 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我国政府在国际上积极参与禁止酷刑和愿意采纳人权保障的国际准则,包括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积极态度。
  我国在禁止刑讯逼供的立法方面作了许多工作。《刑事诉讼法》第43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法》第247 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 ??从重处罚。”在司法方面,我国司法公安机关都规定严格禁止刑讯逼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 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 条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160 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265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2001 年1 月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余地。”
  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与《公约》中规定的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93 条关于“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表明被讯问人有义务回答,这就给强迫自证其罪留下了余地。我国许多学者呼吁采纳不强迫自证其罪(包括沉默权的形式) ,[3] 但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未能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应当充分认识和分析其可行性,特别是困难之处,如果能解决这些困难,则中国有希望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如果暂时不能解决,则不宜操之过急,而可以考虑分阶段地实行这个规则。
  1、我国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困难。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将增加侦查工作的难度。我国目前的侦查工作对口供的依赖性很大,许多案件是根据口供破案的。目前我国不少基层刑警部门的办案的物质条件与历史上也相差无几,缺乏现代化的侦查设施和手段,如果再给予被告人沉默权,甚至实行在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被讯问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讯问的制度,在现有条件下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当办案人员处于限期破案的压力下,如果不能破案,该机关和人员的工作都受到很大的影响。由于最快捷和简单的破案方式是得到口供,因此,有时办案人员急于完成任务,或为了报功受奖等心理也可能使用刑讯逼供,以便尽快破案。
  另外,我国公安、检察和法院各部门之间也有不协调现象,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跟踪、使用线人等措施主要由公安部门行使,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运用这些侦查手段必须得到公安部门的配合,而公安部门本身任务也很重,有时配合跟不上,检察院办案只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口供。再如,在许多国家,调查犯罪嫌疑人经济往来、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这些侦查措施通常需要法院审查决定。在我国,法院一般不进行侦查措施的审查和签发相关令状。因此,一些侦查单位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无法有效地利用这些侦查措施取得证据,只能靠犯罪嫌疑人口供。如果采纳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应当建立令状审查制度,使侦查单位能够及时、合法地使用其他侦查手段。一些国家很早之前就确立了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当时它们的物质条件并不比我国现在的物质条件更好。所以,还应当注意到观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