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户储存,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煤矿开采企业按照《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和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提取安全费用。
烟花爆竹、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及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按照《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78号)提取安全费用。
地热、温泉、矿泉水和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冶金、有色行业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提取。
第六条电力行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提取;
(三)%提取。
第七条烟草行业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逐月提取。
第八条化工、医药行业(不含石油化工)、建材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提取;
(四)%提取。
第九条军工(不含造船业)、机械行业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提取;
(四)%提取。
第十条造船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提取。
第十一条轻工、纺织行业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提取;
(五)%提取。
第十二条贸易、邮政、电信、旅游行业以本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提取;
(三)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提取;
(四)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提取;
(五)%提取。
第十三条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按照全年实际销售收入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