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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协资助科学技术学术活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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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协资助科学技术学术活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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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协资助科学技术学术活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科协资助科学技术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宗旨
为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积极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活跃学术气氛,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重庆市科协”)将择优、重点资助重庆市内开展的科学技术学术活动(以下简称“学术活动”)。
第二章评议与审批
1、重庆市科协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年度学术活动项目。重庆市科协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活动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设在重庆市科协学会部)。项目办负责受理学术活动项目的申请、组织评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2、每个申报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项学术活动。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填报《重庆市科协资助学术活动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并报送有关材料。
3、项目办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对申报内容反映的申报资格和形式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分管主席审定后,再由重庆市科协学术委员会终审,经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终审结果
。终审结果将在重庆市科协网站(。
第三章申报单位的范围
1、重庆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
2、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协、企事业科协。
第四章资助的项目类型
1、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高水平的国际性学术活动;
2、反映当代科技前沿领域及学科发展趋势,体现综合交叉,有前瞻性、创新性的全国性学术活动;
3、结合行业或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而开展的区域性(西部、西南)学术活动;
4、对重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全市性学术活动;
5、能够将学术活动与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紧密结合,对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积极作用的学术活动;
6、能充分体现“双百”方针、鼓励学术争鸣,积极促进青年人才成长的学术活动;
7、重庆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学会的换届代表大会和20周年以上整10年的学会成立庆祝会;
8、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界定的单位的名义出版的重要学术专著。
第五章资助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 1、项目申请被批准后,项目办向申请单位发出《重庆市科协资助学术活动项目批准通知》,并与申请单位签订《重庆市科协资助学术活动项目协议书》。协议生效后,重庆市科协将资助经费一次性划拨给受助单位。
2、受助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将会议总结、会议纪要、代表名册、文集等报市科协项目办备案。
3、已获批准的活动项目,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执行的应向项目办提出书面报告,获准后可继续执行。无任何原因而未实施的项目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将取消拨款。
4、在活动项目拨款执行后发现弄虚作假和违规行为的,经查实,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5、为更好地进行重点项目择优支持的管理监督和追踪问效,每年度受助项目完成后,项目办将项目的学术纪要汇编成册,各项目承办单位须认真撰写充分反映学术交流的观点活动纪要。
第六章经费来源
1、重庆市科协拨专款作为学术活动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
2、项目办积极接纳社会捐赠,作为资助经费的重要补充。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重庆市科协学术委员会学术活动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科协资助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重庆市科协资助学术活动项目申请表
附件1
重庆市科协资助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重庆市科协资助科学技术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学术活动的资助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助办法》择优、重点资助在重庆市地域范围内开展的科学技术学术活动,意指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论坛,以及出版学术专著、会议论文集(简称“学术活动”)。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科技产品开发等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三条《资助办法》的宗旨是:加强重庆市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提高学术创新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四条《资助办法》资助下述单位名义举办的学术活动:
1、重庆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
2、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协、企事业科协;
3、重庆市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学会单独举办的学术活动原则上不属资助范围。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六条重庆市科协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年度学术活动资助项目。重庆市科协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活动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设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