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华市区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华市区范围内(包括婺城区、金东区)从事建筑、
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筑
业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业纳税人应按各税种规定的纳税地点分别向
其机构所在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四条建筑业税收管理按照“统一政策、项目管理、综合
治税、全程监控”的原则进行。对建筑业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依靠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借助街道、乡镇等社会力量,构
建社会综合治税网络。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五条建筑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包括领取分支
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建筑业纳税人到外县(市)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办法管证》税源间接控管平台》
经营
第六条建筑业纳税人到外县(市)经营,未在当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或在工程开工之日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缴销发票、结清税费款。
建筑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七条市区建筑业纳税人在金华市区范围内跨区经营,税收由其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不按上述外出经营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税收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即建筑业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应用“浙江省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实施建筑项目管理。
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建筑业纳税人工程项目申报制度、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告制度、建筑业纳税人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监控制度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工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第九条建筑业纳税人小额工程实行零星工程项目登记,由纳税人在软件中自行登记。零星工程确定标准为:单个零星工程限额为5万元以内;同一建设单位的零星工程限额为50万元,同一建设单位的零星工程限额的周期为90天。开票金额超过以上规定金额的,必须按项目管理信息登记。
第十条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四)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建筑业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甲供材料证明、工程监理合同等资料)。
建筑业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建筑项目变更登记。建筑业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变更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变更登记。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同时持上述有关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登记。建筑业纳税人因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而使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