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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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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
For personal use onl对无在研项目经费也无科研启动费者或虽有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但所剩经费又难以支付参会费用者,系(部)把关,科研处审核确认,报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经费另支。
第八条 会议结束后,须在两周内填写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情况汇报表,报送所在系(部)和科研处备案。同时,参加者返校后视需要,有义务为相关单位师生报告参会情况。
第三章 承办全国或地方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 本着有利于学院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学院学术水平、学术地位和对外影响力的原则,积极争取以学院为名义承办或协力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第十条 承办全国或地方性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或协商函,由院内拟承办单位报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承接。
第十一条 承办、协会全国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一般应成立组委会,具体负责各项会务工作。组委会下设会务组、材料组、接待组、专家评审组、后勤保障组等。
第十二条 组委会须在会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会议详细组织方案,方案应包括会议名称、内容、地点、规模、参加人、经费来源及预算等。科研处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主管院领导,经院长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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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着名专家学者出席,一般情况下,参会学者应不少于20人,且省外学者应不少于5人,根据会议主办单位安排,可聘请外籍专家、学者。
第十四条 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以学院名义承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会议结束一周内,须向科研处提交下列资料: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一份、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一套及会议经费决算表一份。
第十五条 以学院名义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一般应做到收支平衡。特殊情况确需资助经费的,学院酌情予以适当资助。
第四章 举办院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为活跃院内学术氛围,加强系(部)之间、教师之间和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学院鼓励和支持院内各教学单位,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师生科研教学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院内学术活动应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尽可能扩大交流范围和受益面。可定期组织教师汇报交流最新学术研究成果,研讨某个主题的学术思想和动态,也可组织毕业班学术的毕业设计成果或社会实践成果交流,还可以以某单位为主组织,邀请其它单位共同参加。
第十八条 院内学术交流活动,应列入学期学术活动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半月内报科研处。
第十九条 院内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跨系(部)组织的,应明确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 院内学术交流活动实施前一周,举办单位应向科研处提交学术交流活动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组织机构、时间、地点、议题、参与交流论文情况、拟参加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院内学术活动实施前,提前3天,在院内醒目位置张贴学术活动海报,明示活动主题和交流报告内容,以及时间、地点等,以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