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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邕宁区微小企业扶持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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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宁邕宁区微小企业扶持政策
南宁市邕宁区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工作方案
(2011-10-11 10:24:33)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邕宁区大力发展
微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邕府办〔2011〕186号)
 
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5.属于 “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 50%。
    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证明其符合第 1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应同时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第5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人力社保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重点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性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根据我城区实际情况,向具有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并根据形势发展作适当调整。
    六、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基本运作模式。
    我城区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实行“1+X”模式,即:在 “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 “财政补一点、税收扶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精神,在“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南宁市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 30%以内。其中,对我城区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30%,市财政(城区)共同负担 70%。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清算。
    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财政负担。
    对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依据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
   (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微型企业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