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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
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不承担债务。
  (七)现金(收款收据)村报账员必须在5日内交银行账户,并向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第十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级集体组强统一使用由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收款收据。
  (二)收据使用实行领用回收登记和核销制度,由村报账员统一到本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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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始票据一律使用正规票据。
  第十一条  审批制度
  (一)票据由村、乡两级审批。一切开支均须取得正式报账票据,由经手人在原始票据上注明事项并签字,报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然后由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 “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
(二)500元以下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交村委会主任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本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三)500元至2000元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四)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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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监会主任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资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帐户。
第十五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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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第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本村财务收支预算表,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村级代理会计根据农村财务收支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农村财务收支决算表,对收益部分按照规定作出分配。
   第六章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村(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本、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完整安全。
  第十九条 村(组)财务档案资料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除国家法律授权的部门外,未经县“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村(组)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外借。
  第二十一条 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资料,在县“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共同监督、有关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参与下,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