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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建房;
(五)禁止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此建彼;
(六)禁止违反城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建房。
第八条 建房必须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对不能实施占补平衡工作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宅基地标准:确需使用耕地的,每一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每一户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80平方米,集中连片规划新农村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2人及2 人以下的用地标准不得超过8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的用地标准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控制在三层以下(城镇规划区除外)。
第三章 建房规划管理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原则。用地应当符合桂阳县国土利用总体规划、桂阳县城市总体规划、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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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村民建房用地等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条 村民建房用地的宗地图及建房工程平面图的制作,应当统一标准,统一模式。拟建房屋样式从《桂阳县农村住宅建设设计图集》中选择,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一个自然村选择一种房屋样式。
第四章 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村民申请填表。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到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领取并填写《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及用地审批全程管理表》,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二)村组审核公示。村民建房理事会对建房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建房条件且土地权属及四至没有争议的,将申请户的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其处置方式、住房用地位置与面积等情况在村民小组公示栏内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村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及时报送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三)规划用地审批。乡镇(街道)收到申请报告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地块位置、地类、面积、权属、四至界限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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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由规划建设管理办绘制《规划红线图》并附《村庄建设规划图》(局部复印件、标注宅基地位置)和在《桂阳县农村住宅建设设计图集》中选定的设计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起6个月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由国土资源所派驻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的人员统一代办)。
(四)申请放线施工。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当地规划建设管理办申请放线。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放线定位。建房户必须与村民建房理事会签订协议(包括红线控制、房屋结构、面积、层数、安全施工、有旧房的还要签订宅基地退还及收回注销登记、承诺拆除旧房等内容),方可开工建设。
(五)竣工验收发证。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向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收到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房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户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整改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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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应当尽快动工建设。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应动工建设,两年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一次延期或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环保、河道(流)、滩地、公路、文物、电力、旅游和通讯等设施控制范围的,应当进行前置审批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以下建设项目,由县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二)村民建房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乡镇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批准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