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调整前细则
调整后细则
修订说明
第一条根据《中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根据法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规制定规章
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例),制机关确定。 但在执行中, 对销售行为 的确认,国家 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的操 作标准不一, 出现矛盾,损 伤税法权威。 故删去此规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 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 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 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 捶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 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 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 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 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
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
Mo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
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金融保 险业、邮电通信业、文 化体育业、娱乐业、服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 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 位和 个体工商户 在 内。
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
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 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 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 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 营者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
建筑业
混合销售行 为较为常见, 与其他行业 的混合销售
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
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
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的营业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 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 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 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为相比,具 有一定特殊 性,需要特殊 处理。现行政 策规定,销售 自产货物同 时提供应税 劳务的纳税 人如果具有 建筑业资质, 并将合同价 款分别列明, 就可以分别 征收增值税 和营业税。为 解决建筑业 重复征收两 税问题,将建 筑业混合销 售行为划分 界限,分别征 收。
同时考 虑到以后类 似情况,允许 财政部、总局 增加同类情 形比照处理。
第六条纳税人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
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
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
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 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具 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
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
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
应税劳务是否应务
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 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
关确定。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原细则规定,
纳税人兼营 非应税劳务, 不分别核算 或者不能准 确核算的,具 非应税劳务 应与货物或 应税劳务一 并征收增值 税。并由国家 税务局确定。 但在执行中, 对于兼宫行 为一并征收 增值税,国家
第七条条例第 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境内)销售货物,是指 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 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 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
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
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
生在境内。
税务局很难 单方面处理, 往往出现增 值税和营业 税重复征收 的情况,有损 税法权威。为 此,取消了原 细则规定,改 为不分别核 算时,由主管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核定销售额。
内容不 变,字句更加 简洁
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
务发生在境内。
0
第八条条例第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
原细则
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
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
对“单位”是
有企业、集体企业、私
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
采用穷尽式
有企业、股份制企业、
位。
列举,随着国
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
民经济发展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和企业经营
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
方■式的转变,
条例第一条所称
企业类型发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
生了变化,原
及其它个人。
细则对“单
位”中的“企
业”列举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