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UDC GB5749-85
1 总则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本标准适用於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
标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
总硬度(以CzCO3,计)(mg/L)
450
铁(Fe)(mg/L)
锰(Mn)(mg/L)
铜(Cu)(mg/L)
锌(Zn)(mg/L)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硫酸盐(mg/L)
250
氯化物(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mg/L)
氰化物(mg/L)
砷(As)(mg/L)
硒(Se)(mg/L)
汞(Hg)(mg/L)
镉(Cd)(mg/L)
铬(六价)(Cr6+)(mg/L)
铅(Pb)(mg/L)
银
硝酸盐(以N计)(mg/L)
20
氯仿*(μg/L)
60
四氯化碳*(μg/L)
3
苯并(a)芘*(μg/L)
滴滴滴*(μg/L)
>
六六六*(μg/L)
>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个/mL)
100
总大肠菌群(个/L)
3
游离馀氯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
放射性指标
总σ放射性(Bq/L)
总β放射性(Bq/L)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