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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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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分析
摘 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特征:行为的主体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的主观目的是获取垄断利润,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系列的“不当”或“不公平”的经营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分析
摘 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特征:行为的主体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的主观目的是获取垄断利润,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系列的“不当”或“不公平”的经营方式,行为的后果具有反竞争性。其法律责任集中表现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关键词: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利润 法律责任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述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tposition),不同的学者界定并不完全一样。一种将其界定为“单一企业策略可以或者可能对于福利有负面效果的情况”。这是西方学者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预期目标的一种界定,但是并没有阐明静态与动态效率的有关影响。另一种界定是指“这类企业能够逃避市场上看不见的竞争压力,从而可以为所欲为地实施自己的经营策略,并且能够完全以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影响市场的竞争条件”。强调的是企业在市场上能够不受其他企业竞争的影响,并能够按自己的目标控制市场,影响市场竞争条件并获取利益,但忽视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还有一种界定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所获得的能够独立于其他竞争者采取影响价格和产量的行动的一种市场力量”。此界定强调的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已不受其他竞争者的影响而能够独立地采取行动提高产品价格或降低产品产量,此界定直接强调企业在市场上对产品价格和产量的操纵与影响能力,同样忽视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当然违法,只有当这种支配地位由于被滥用而破坏竞争以及被企业违法获得与维持时,反垄断法才予以限制或禁止。何为滥用?曹士兵认为:“从世界各国的竞争法来看,应当视竞争法的目标而定。如果一国竞争法的最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那么企业对经济效益、社会福利的减损行为就是滥用;如果一国选择公平的交易作为竞争法的主要目标,那么对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破坏、利用优势的谈判地位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就是滥用行为。”①这种解释强调对社会经济效率、社会福利的破坏。OECD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解释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商业行为。强调企业为维持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对此,欧共体条约第82条的规定是: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特别是禁止包含下列内容的滥用行为:
;
、市场或者技术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对交易当事人实行不同的交易条件,而置其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的;
,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