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交通事故辩护词
篇一: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关于岳银波交通肇事一案
辩护词
敬重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承受登封 篇二: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
辩护词
某某人民法院:
某某律师事务所承受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告人某某托付,指派某某律师担当其审判阶段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到贵院依法查阅本案侦查卷宗,向被告人某某了解的案件状况以及庭审状况,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们了解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发表辩护看法如下:
一、起诉书认为受害人为被告人某某驾车碾压、拖拉致死证据缺乏。
〔一〕依据侦查机关《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显示,侦查机关排查事发时经过的车辆范围为:一是沿途监控所拍摄的车辆;二是XXX及沿途石料厂、砂石厂出入的车辆。其排查范围未涉及沿途监控范围外村庄路口所出入的车辆〔沿途涉及多个村庄,每个村庄均有道路连接事发路段且可能存在汽车进入事发路段的状况〕,因此,侦查机关未穷尽排查车辆的范围。
〔二〕就侦查机关在排查上述范围车辆过程中,亦未做到一一排查,依据卷宗材料显示,侦查机关仅排查了XX所驾驶的津HXXXXX轿车、XX驾驶的甘MXXX大客车及XX驾驶的甘LXXXX重型仓式货车,且连XX所述的现场还经过一两辆拉石头的翻斗车都未排查。因此,侦查机关在其排查范围内亦未做到一一排查经过车辆。
〔三〕补充侦查后,关于车辆的排查,侦查机关仅提交了一份自述报告及车牌号的清单,并未供应车牌号的来源、驾车人是谁、如何排查、在何地排查、排查人员为谁等相关证据,因此,该清单不能证明侦查机关进展过一一排查。再者,纵观本案,并未见监控。
〔四〕经过尸检,受害人XXX头部、背部、胸部、臀部、腿部及脚部几乎全身损害,大量出血并伴有人体软组织剥脱,尸检死亡缘由为“系钝性物体碰撞、碾压损伤所致,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伤致死,故XX系颅脑损伤伴脏器裂开死亡”。而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头部全部部位均无任何碰撞痕迹、其车辆轮胎四周亦未有任何血迹或人体组织。因此,可以解除被告人某某驾驶的车辆未碰撞、碾压受害人。
〔五〕如前所述,受害人几乎全身是伤,且存在大量出血及人体软组织剥夺,如受害人真如侦查机关认定的某某驾驶的车辆底盘将其拖行致死,那么,涉案车辆底盘的多个部位均应含有受害人XX的血迹或人体软组织。但,经侦查机关提取涉案车辆底盘中网处、油底壳处、排气筒处、传动轴处等多个部位的斑迹,仅在排气筒提取的斑迹中检测出为受害人所留。因此,依据所检测的结果来讲,被告人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底盘不符合拖行致死的状况,该结果仅能说明某某驾驶的车辆经过事发觉场。
再者,本案全部证据均未显示受害人XX死亡的详细时间,亦没有证据显示某某驾车经过时的详细时间〔起诉书所确定的时间仅为被告人的推想〕,更没有证据显示某某驾车经过时受害人是否已经死亡。故,仅凭车辆排气筒处含有被害人血迹的结论不能认定受害人的死亡为某某造成。
综上所述,本案在未穷尽排查范围、未一一排查过往车辆的状况下,仅凭某某驾驶的车辆排气筒处含有受害人DNA斑迹来认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认定某某驾驶车辆将受害人拖行致死,显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且该认定亦与尸检报告相冲突。该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二、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无任何依据。
〔一〕纵观本案案卷材料及庭审状况,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为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为“某某驾驶车辆从XX身体骑行而过,车辆底盘将其拖行致死”,其出具的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但鉴定受害人XX死亡缘由的X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看法书》在2022年7月7日才形成,其结论为“系钝性物体碰撞、碾压损伤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