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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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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doc

上传人:fxl8 2014/11/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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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一、总则 1
二、控制单元划分 2
划分目的 2
划分原则 2
划分成果 3
三、现状调研 4
四、控制内容 5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 5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6
市政设施规划 6
绿地规划 7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8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8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 9
城市设计控制 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10
五、规划成果 10
六、附则 12
附图则参考格式
一、总则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覆盖规划建设用地全部范围,保证城市协调发展;
(2)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效运用市场机制,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发展;
(4)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控制引导,塑造城市特色,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和环境品质;
(5)严格落实规划的刚性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组织方式和主要工作内容,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分布、各类建筑质量、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研究。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图纸绘制标准,建立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数据信息。
二、控制单元划分
划分目的
为有序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进行总量分解和综合平衡,形成完善的规划成果和系统的规划控制体系,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依据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区划,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并结合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为有效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景观风貌要求,在控制单元划分中,可以将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高层建筑集中区、滨水地区等划定为重点风貌区。
划分原则
地域完整,功能明确。控制单元应具有明确的主导功能和完整的地域边界,并覆盖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
相邻控制单元之间,应做到相关要素协调、范围无缝衔接、不相互重叠。
界线稳定,编码统一。控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管理单元、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
为建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统计系统,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适时监控,对控制单元应进行统一编码。
规模适宜,设施配套。综合考虑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配置标准和服务要求,规模较大的城市可以在分区的基础上划定控制单元,规模宜为2—4平方公里。规模较小的城市可以直接划分控制单元,规模宜为1—2平方公里。
新建区和功能较单一的区域可适当扩大,旧城改造区和功能较复杂的区域可适当减小。
划分成果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绘制反映控制单元界线、城市干道系统、河流等自然和人工界线的控制单元划分图,编制控制单元汇总表,标明各控制单元的名称、编码、面积和“四至”界线。
╳╳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单元汇总表
控制单元名称
编码
面积(公顷)
“四至”界线
╳╳╳单元
控制单元范围如需调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进行。边界调整时,相关控制单元边界也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