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 总则
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必须结合任务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勘察成果。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一般规定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简称总体规划勘察)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勘察阶段及其任务要求;
规划区的地理、地质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规划区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研究程度,以及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
场地分类表
Ⅰ类
Ⅱ类
Ⅲ类
1、按现行的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的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场地和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岩土种类多,性质变化大,地下水对工程影响大,且需特殊处理
6、变化复杂,作用强烈的特殊性岩土
1、按现行的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的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场地和地段
2、动力地质现象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岩土种类较多,性质变化较大,地下水对不利影响。
6、不属Ⅰ类的一般特殊性岩土
1、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6度以下,或按现行的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的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场地和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岩土种类单一、性质变化不大、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6、非特殊性岩土
注:①表中未列项目可按其复杂性比照推定;
②从Ⅰ类开始,向Ⅱ类、Ⅲ类推定,六项中其中一项属于Ⅰ类即划为Ⅰ类场地,依次类推。
详细规划勘察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及修复可能性)的严重性,。
工程等级表
工程等级
破坏后果
工程类型
一级
很严重
重大工程: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单桩荷载在4000kN以上的建筑物;120000t以上的污水处理场等。
二级
严重
一般工程
三级
不严重
次要工程
3 总体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总体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已有资料、文献;调查了解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形、地质(地层、构造)及地貌特征、地基岩土的空间分布规律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动力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空间分布、发生和诱发条件等以及它们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并应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存在的特殊性岩土的典型性质。
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下水类型、埋藏、迳流及排泄条件、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地下水污染情况,并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在缺乏地下水长期观测资料的规划区应建立地下水长期观测网,进行地下水位和水质的长期观测。
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
综合分析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