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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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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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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篇一: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的实施细那么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其次款企业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限制:
〔一〕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第七条 不符合《管理方法》规定类别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下称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第八条 子女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以下状况之一的非本市户籍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子女为独生子女,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且在本市办理了居住证。
〔二〕父母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须要子女照看的。
〔三〕子女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须要父母照看的。
第九条 因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有重大疾病,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房产须出售用于救助治病,申请人依据《管理方法》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条件限制。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居住政府公产房,享受福利性住房或周转房租金的,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与所承租住房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遵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其次节 申请管辖及审核
第十一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和异地务工人员类原那么上由效劳企业向效劳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效劳单位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个区的,向注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
篇二: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那么
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那么
依据《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方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那么。本细那么适用范围为吴兴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以下称“中心城区”〕。
一、申请对象
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府投资建立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详细配租方案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组成:
〔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