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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讲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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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讲课
经纪活动的方式
居间
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
代理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讲课
经纪活动的方式
居间
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
代理
经纪执业注册的条件
取得《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没有不予经纪执业注册的情形
不予经纪执业注册的情形

,但过失
犯罪的除外

、法规禁止经纪执业的其他情形
经纪组织的设立条件
公司应当有5名以上执业经纪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执业经纪人
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执业经纪人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执业经纪人
申请经纪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注册申请书》;

;

(或者拟设立经纪组织的聘用意向书)
(或者拟设立经纪组织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纪 执业注册变更
执业经纪人变换所在经纪组织或者所在的经纪组织变更名称时,执业经纪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经纪执业证书》的手续。
经纪执业证书审验
执业经纪人在取得经纪执业证书核发之月起,每满2年应当参加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
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机关
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受市工商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
经纪执业证书的管理
经纪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租、转借、转让
执业经纪人必须依附于经纪组织,以经纪组织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执业经纪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经纪组织从事同一行业的经纪业务
未取得经纪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执业经纪人的名义执业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
经纪合同签名权
委托事务知情权
保守业务秘密权
经纪业务执行权
投诉权
执业经纪人的义务
据实经纪
保守商业秘密
禁止行为
执业经纪人的禁止行为
1. 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虚构订约机会、提供不实的信息、夸大业绩的虚假宣传等手段促成交易
,或者以胁迫、***等手段促成交易

,收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法律责任
案例选编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当事人葛某、刘某分别经人介绍认识杨某,并与其达成协议,同意将自己的经纪执业证书租借给杨某用于开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某每年支付六千元租费。杨某利用上述二人及另外三人的经纪执业证书,提供虚假注册资料,设立了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另外在办理此案中发现当事人葛某、刘某均为XX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员工,而该中心为事业单位。
案情分析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规定:“经纪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租、转借、转让”、“涂改、出租、转借、转让经纪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注册的经纪范围开展经纪活动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纪执业证书。”当事人作为具有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执业的情形,违反了《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经纪执业注册。(四)法律、法规禁止执业的其他情形。
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借证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采取借用吴某等三人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的欺骗手段,于同年6月5日办理公司登记注册。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