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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应该废止_检察文书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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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应该废止_检察文书_0.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7/3/16 文件大小:1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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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应该废止_ 检察文书论文导读: :这种合法性的首要要求就是每一种检察文书的制作都必须针对法定的事由。从《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名称上看。应该予以废止。关键词:检察文书,不予批准逮捕,废止《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是高检院于 2002 年1 月下发施行的一种审查逮捕类检察法律文书,依其制作说明,其适用的事由是, “人民检察院在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或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时使用”。但笔者以为,这种文书存在问题,应该予以废止。一、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法律文书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监督职能过程所制作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公文, 其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其制作要有法律依据, 从而使其具有合法性。基于每一种检察职能都是法定的,这种合法性的首要要求就是每一种检察文书的制作都必须针对法定的事由。从《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名称上看, 其所适用的事由应该是“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根据《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制作说明, 该文书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制作”,但不论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还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数学小论文论文格式,都只有关于“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规定,并没有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规定。不仅如此, 笔者查遍《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所有条文, 也未发现一处关于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规定。因此, 法律上没“不予批准逮捕”一说, 所谓“不予批准逮捕”并不是一种法定事由,《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制作没有法律依据。二、造成法律事由分类逻辑紊乱对比《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制作说明,可以发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与《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制作法律依据是完全一样的, 都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制作”。而上述条文却均只有关于“不批准逮捕”的规定,并无“不予批准逮捕”这一提法。这样, 《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存在, 实际上是把上述条文所规定的“不批准逮捕”又分成“不批准逮捕”和“不予批准逮捕”两类, 不仅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这一法律规定所没有的事由, 而且在分类上, 使不批准逮捕成为其自身的子项, 从逻辑讲, 违反了逻辑划分中母项不得在子项中出现的规则,造成思维上的混乱,让人难以理解。三、他检察文书不协调检察法律文书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其内部需要有相当的协调性。从法律规定的不批准逮捕适用事由看, 主要有定罪不捕、无罪不捕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捕三种情况,根据上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制作说明, 《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适用于定罪不捕和存疑不捕,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适用于无罪不捕。而在审查起诉阶段, 也存在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相对不起诉、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绝对不起诉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况, 与需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基本类似, 但制作的法律文书都是《不起诉决定书》, 而并没有所谓“不予起诉”决定书这种文书。因此,从体系上讲,制作《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