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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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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究 本文关键词:政策,探究,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究 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中,都要依据案件详细状况,做到该严那么严、当宽那么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冲突、促进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谨慎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削减社会对立面。”
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有着亲密的联系。可以说,“宽严相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和势必要求。
二、“宽严相济”的时代意义在于“以宽济严”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我国很多学者强调“严”与“宽”的平衡、协调与结合。但正如有的学者所正确地指出:“如此泛泛而谈,缺乏以指导实践。宽严相济理应向‘宽’倾斜。”笔者认为,这一政策在当前的意义主要还是突出“以宽济严”,理由是:
我们过去20多年来始终在实行“严打”,作为这一政策的表达,11017年刑法修订时,虽然不少学者指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太多,但立法机关“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
经济
犯罪的状况紧要,还不具备削减死刑的条件”,因而“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原那么上不削减也不增加。”另一方面,11017年刑法修订时,“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包括文字表述和量刑规定,原那么上没什么问题的,尽量不做修改。”(P3)在这种状况下,新刑法仍旧删除了1979年刑法第1条中的“依照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来制定刑法的内容,对此,笔者同意有的学者的判定:“在11017年刑法修订之中之所以删除关于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规定,主要还是为了给严打刑事政策让路。”可见,现实中我们并不缺少“严”,此时此刻提“宽严相济”,
自然
让人想起“宽”的一面。
虽然11017年新刑法删除了“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内容,但在理论上谁也不否认惩治与宽大相结合至今仍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刑事政策。为了说明在严打的形势下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没有变,有的学者勉为其难地将其说明为:惩治与宽大相结合是根本刑事政策,而严打是详细刑事政策,依法从重从快(严打)这一详细刑事政策同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根本刑事政策的精神是相同的,而不是对立相悖的。但笔者认为,严打刑事政策在其内容上与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是存在抵触的,采纳严打刑事政策意味着在必须时期内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搁置。确实,以根本刑事政策和详细刑事政策的关系来说明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过于牵强,一个自不待言的事实是,在严打刑事政策下,那些表达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内容的详细政策,如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杀可不杀的不杀,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甚至不再适用。因此,以实然和应然的刑事政策分析框架来说明严打刑事政策与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关系,要显得更有劝服力。正是由于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这种理论与现实的背离,中心才提出此时此刻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关系,此时此刻学界也有不同看法,但笔者的根本观点是,二者的根本精神是相同的,只不过由于惩治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前述为难境况,此时此刻假如重提该政策,缺乏以突出“宽”的一面,因为从来就没有人正式说过我们已经变更了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改提“宽严相济”,与“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提法相比,有一个明显不同的地方:前者“宽”在前,“严”在后;后者“惩治”在前,“宽大”在后。这不是一个简洁的依次排列问题,而是在多年来实行严打的环境下,政策制定者欲回来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特殊是在“宽大”方面做文章的政策用意。顺便指出的是,“宽严相济”较之“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在提法上更为可取,因为:第一,“惩治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命题蕴涵着意识形态的成分,它来源于我们革命斗争年头对敌斗争的政治策略,即使在建国后,也在相当程度上充当了刑事法制不健全的替代品,在社会形势已经发生巨大改变的今日,用“宽严相济”来取代“惩治与宽大相结合”,有利于彰显国家在对待犯罪问题上的人道看法,即首先是“宽”,能不入罪的不入罪,能不判刑的不判刑,能判轻刑的不判重刑,在万不得已的状况下,才考虑动用刑法,这也符合当今国际社会“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趋势,即对大局部较轻的犯罪处以较宽松的惩罚,只对少数紧要犯罪如有组织犯罪、恐惧活动犯罪等才采纳严厉的惩罚方法。其次,传统话语一般将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解读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