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访复查申请5篇
信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XX县区安固乡宝顶村民办教师王小春。 ﻭ 二、。 ﻭ 三、申请人:不服XX县区教育局当年对我的处理认定:“即违规生育第二胎,确实超计划生育信访复查申请5篇
信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XX县区安固乡宝顶村民办教师王小春。 ﻭ 二、。 ﻭ 三、申请人:不服XX县区教育局当年对我的处理认定:“即违规生育第二胎,确实超计划生育,应取消民师资格,,政策和待遇,不予支持的意见。”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特提出复查申请,请予以复查。 ﻭ 四、我的理由是: ﻭ 1、我要求上级组织出示当年处理我时的程序材料,组织决议。根据《宪法》和组织处理的原则、制度、程序,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应知道他违法违纪的事实和处理的依据,并有申辩的权力,可当年对我的处理:①我不知情。②又不出示处理材料。③更不容你申辩,就宣布某人因超计划生育,予以辞退。这是违规的处理.
2、当年,。学校都放假了,乡上通知我到小会议室,党委书记肖海舟,副书记杨其林给我做工作,要求我这个党员民办教师带头辞退,我去学校总务处办理手续,领取补助金时,总务处会计,,我查找资料发现。、引诱,采取不正当的手1段处理我,属违法、违纪的处理。 ﻭ 3、我1974年结婚,1978年1月生育第一胎孩子,1981年生育第二胎孩子。响应了晚婚、晚育的号召。教育局认定我第二胎孩子违规这不符合事实。1992年安固小学向文教办上报计划生育落实统计册中反应出:1979年后生于第三胎,1982年后生育第二胎应落实“一安二扎”的措施。也就说明了1979年前的第三胎属于正常生育,,计生工作队同意采取安环措施,不做绝育结扎。因此,教育局认定:我违规生育第二胎,等于违法超生,确实超生,应取消民师资格的说法,推理是措误的,没有法定的事实依据,,难道我不应该有两个孩子。1981年、1982年XX省民师整顿工作开始并结束,为什么不予辞退,反而再次被任用为民办教师。1987年7月《计生条例》颁布实施,也没有辞退。而在1989年又被评为小教一级师,我搞不懂,到1991年、1992年再来处理辞退我,这是什么道理。这不是故意整我吗.〔国计生政(96)179号〕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应再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ﻭ 4、。我是一名教师,应当享有《教师法》中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只有在犯罪获刑时,才没有工作的权力。我犯了什么重罪,判了什么刑。非要剥夺我的工作权 ﻭ 2力。取消我的工作的资格。一个共产党员,不能为党和人民工作,一个教师职务的人,不能在教育战线上教书育人。连《宪法》给予的公民都有工作、劳动学习的基本权力都被剥夺了。还有我生存的空间吗。当年对我的处理没有根据相关法律,属于违法处理。 ﻭ 5、当年处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