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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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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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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〇〇号〕
  ?某省物业效劳和管理条例?已由某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主管部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区域。
  调整物业区域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的,建立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物业区域内配置物业效劳用房:
  〔一〕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根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物业效劳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转让、抵押,也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效劳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效劳用房的设计指标进展审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销售许可时,应当对物业效劳用房进展核查。
  第十四条 集中建立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效劳经营性用房,由物业效劳企业经营管理,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效劳费。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X,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
  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立单位应当将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十六条 住宅物业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
  决定移交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X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在质量保修期内的,其整改费用由建立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对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物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境和物业效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征求老旧住宅区业主意见后,划分物业区域,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效劳关系中的业主。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物业区域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规定的职责,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房屋专有局部面积到达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数到达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到达百分之二十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立单位承担;老旧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立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