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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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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908163988 2014/11/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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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我省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捷利民、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第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发的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示范文本编制。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