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陕西省《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陕办发[2014]11号)和《陕西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推动全省各级文明单位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断促进文明单位志愿服务的常态化、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指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在当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单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凡我省各级已命名表彰和正在创建单位,均有义务在志愿服务中做出表率。
第三条文明单位志愿服务是指结合文明单位创建管理,由各单位宣传、动员和组织开展的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有效途径,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加强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
第五条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的目标: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效应,建立完善文明单位志愿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和活动运行机制,深入持久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促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传播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服务理念,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原则:面向基层、服务民生、立足本职、示范引领、提升层次、奉献社会。
第七条文明单位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扶贫济困、支教助学、发展生产、科技普及、医疗卫生、环境保护、赛会服务、治安防范、法律援助、心理抚慰、应急救援、境外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提倡优先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困难户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章制度
第八条文明单位应当率先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把志愿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纳入本单位公共服务总体规划,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体系,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成立志愿服务队,有条件的综合性单位探索成立志愿者协会,积极组织本单位志愿者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本单位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加入区域性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条文明单位应大力推动本单位在职员工,特别是党(团)员到居住社区志愿服务站或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志愿服务记录机构报到,申请登记为注册志愿者,录入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获得全国唯一的志愿者编号。(网址:)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要大力推动志愿者注册,按照《陕西省社区志愿服务实施方案》(陕文明办[2014]12号),认真组织志愿者到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文明单位总人数在1000人以内的,注册志愿者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30%;1000-3000人的,应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15%;3000人以上的,应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10%。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应建立志愿者培训制度,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岗位、对象的要求,通过集中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积极组织志愿者开展各类培训,对志愿者尤其是志愿者骨干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志愿者队伍。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