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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9号)
《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规范和促进人才资源开发,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者技能,能以其创造性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
本条例所称人才资源开发,包括人才预测、规划、培养、引进、评价、使用、监督与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人才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资源开发的重点是:
(一)在国内外有较高声誉的人才;
(二)在省内各学科或者技术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起骨干作用的后备人才、创新人才;
(三)能力和业绩突出的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的中级和高级管理人才;
(四)在省内具有较高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五)民族民间文化人才;
(六)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才资源开发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实际,在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中相应安排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合理流动和社会承认人才价值的环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以及民族自治地方、边远贫困地区人才的开发力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教育、科技、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用人单位和人才培训、人才中介等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人才资源开发活动。
第二章预测与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结构、产业结构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对人才资源状况进行科学分析,作出总体预测。
人才资源预测应当包括人才总量、需求和种类,学历、年龄、民族、专业结构,地区、行业、产业分布等内容。
第九条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人才资源总体预测方案对人才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并将规划方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自主开展人才需求的预测和规划。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对人才需求进行预测和规划。
第十一条人才预测规划的范围包括公务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民族民间文化人才等。
第三章培养与引进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各类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或者接受继续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人员攻读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专业学位、参加在职培训或者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选拔各类优秀人才到国外培训和学术交流,或者到上级单位和发达地区挂职、兼职、进修及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选拔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创新人才团队进行重点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