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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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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
江苏省湖泊爱护条例(2022年修正) 本文关键词:江苏省,湖泊,修正,爱护条例
江苏省湖泊爱护条例(2022年修正) 本文简介:江苏省湖 湖泊爱护规划遵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湖泊爱护规划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实际状况的改变对湖泊爱护规划进展修订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湖泊爱护规划是湖泊爱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爱护规划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立、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
第八条
湖泊爱护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护堤地,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照湖泊爱护规划划定湖泊的详细爱护范围,设立爱护标记。
第九条
湖泊禁采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国土资源、渔业等部门遵照防洪和水资源爱护要求,在科学论证的根底上划定,并予公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湖泊水量调度方案,满意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种植、养殖和工业用水,保障湖泊生态环境用水。
湖泊蓄水量缺乏的,应当采纳措施补充水量。湖泊水位到达死水位以下的,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湖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在湖泊爱护范围内,制止建立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市区内的湖泊爱护范围内,制止新建、扩建与防洪、改善水环境以及景观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湖泊爱护范围内,依法获得批准进展工程工程建立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缩小湖泊面积;
〔二〕影响湖泊的行水蓄水实力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平安;
〔三〕影响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爱护目标;
〔四〕破坏湖泊的生态环境。
在湖泊爱护范围内建立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工程设施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湖泊爱护范围内制止以下行为:
〔一〕排放未经处理的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
〔二〕倾倒、填埋废弃物;
〔三〕在湖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对城市市区内的湖泊应当建立环湖截污管网,并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湖泊爱护范围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应当进入城市截污管网进展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遵照湖泊爱护规划和防洪要求,在湖泊内划定用于种植、养殖的水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市区内的湖泊内,制止围网、围栏养殖。










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划定的种植、养殖水域依法编制种植、养殖规划,确定详细的种植、养殖面积、种类、密度、方式和布局。
种植、养殖工程,应当遵照依法批准的种植、养殖规划实施,并听从湖泊蓄水调洪的须要。对在规划养殖面积之外的原有养殖工程,应当在规划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分期分批停顿实施,停顿实施打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在湖泊爱护范围内,开发旅游资源工程应当符合湖泊爱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