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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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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方法 本文简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方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 页
第十条
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其次章
根本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牢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效劳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效劳供应者供应。牢靠的电子签名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运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效劳供应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接入机构为客户供应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效劳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效劳供应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
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效劳机构供应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认证效劳供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担当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
其次十条
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其次十一条
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承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承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托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方法规定的状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
其次十二条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
“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接着背书。
其次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其次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