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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程度农业技术论文(共1972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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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程度农业技术论文(共1972字).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7/3/19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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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介入程度农业技术论文(共 1972 字) 1 农业技术公共性及其具体分类 专有性农业技术专有性农业技术顾名思义,就是有明确私人产权的农业技术。这在所有农业技术中占有相对较少的一部分地位。专有性农业技术的主要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农产品商标权等, 最重要的是包括着农业技术机密。这也是专有性农业技术的精髓。试想, 没有农业技术机密的专有性农业技术,其“专有性”就存在着水分。专有性农业技术的具体内容也是应该进行深入了解的。植物新品种权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植物新品种权主要是养育种植者的保护措施与权力。在现有状态下, 国际上普遍对植物新品种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的国家领域, 对此技术有着不同的保护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明文规定, 植物新品种凡是经过人工培育具有新颖性和稳定性等特性的并符合条件的, 都享有排他的专有权。此专有权主要体现在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等方面。国家也严格规定,凡是未经许可, 以商业目的进行生产、销售的, 全部要负完全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 国家对其专有权的保护力度。品种所有人还享有许可他人生产的权利, 并可以通过许可获得相关的经济收益。除了植物新品种权, 专业性农业技术甚至还享有专利权和商标权。这样的做法可谓将专有性农业技术进行了严密的保护。但事实上, 尽管国家对专有性农业技术进行了周到的保护, 但由于农业产品的公共属性, 这类产权或多或少还是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专有性农业技术的公共性例子。笔者试举例说明专有性农业技术其中含有公共性的例子。在我国有关法规中, 规定了植物新品种可以被用作公益性活动, 例如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可以不经过品种权人员的许可, 并有不向其支付使用费的权利。在国家利益的前提下, 审批机关还有着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权利, 但需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由此可见, 即便是专有性农业技术,也存在着公共性的性质。 半公共性农业技术从字面上解释,半公共性农业技术就是指一些农业技术只能获取一半的产权。实际上, 通常半公共性农业技术只有一部分人共有其产权, 但其产权却对其他人具有排他性。按照相关的专业叙述, 半公共性农业技术就是指一个群体所获得的共同利益,而生产成本、成员特点都具有排他的性质。可以说, 半公共性农业技术与全公共性农业技术的区别就在于一个范围的量化上。半公共性农业技术是指在有限范围内共同享有的农业技术, 而公共性农业技术则在“范围”内的基础上进行了无限的扩大。 公共性农业技术公共性农业技术也就是农业技术中最基本的级别,直接为农业技术的开发和进行商业活动的措施进行基础的技术知识提供。公共性农业技术的主要形式是以学术论文、著作为根本的农业著作权。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 公共性农业技术虽然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 但这些技术知识不能直接进行商业化活动,因此不能申请专利。这就导致了其根本特性,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免费的使用该知识。公共性农业技术不能得到直接的经济效益, 因为它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也正因为如此, 企业很少从事这类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