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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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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总7页)
-CAL-FENGHAI.-(YICAI)-Compa贴、乱涂写、乱刻画;(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房屋使用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
第二十五条物业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超过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业主负责,费用自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资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省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省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二)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质询;(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逐一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其管理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移交,并继续承担应当由其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资料和房屋使用说明。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与被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符合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二条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可以使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移交方式等;(五)物业管理的责任范围;(六)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等协助管理的事项;(五)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