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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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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种极其复杂、世界上公认为风险级别最高的金融衍生品KODA—描绘成“简单易懂”的“打折买股票”,反复诱导原告“打折买股票比买现货更划算、更有利可图”,用极富欺骗性的宣传资料诱骗原告“打折买股票的好处、利益:(1)%则直接卖股票占优势,但是在该情况下可以很快结束合同,进行下一轮合同(可以更充分利用资金,多次或利);(2)打折购买合同在股价下跌情况下提供保险;(3)如果股票平稳不动时,直接购买股票有灵活性(可以随时卖,不受每月限制);(4)打折扣购买合同可以延缓付款(现金可以增加至少存款利息),资金充分利用”。等。却从未向原告提示、揭示其中的风险等重大内容(见证据五:“打折股票说明书”)。
4、欺骗原告与其对赌。自2007年7月24日至11月20日,原告在其“投资顾问”、荷银香港职员张宁“建议”之下不断进行KODA合约交易。但是,原告事后才得知,这是荷银香港诱骗原告对其对赌。在原告进行KODA合约交易之前或之时,张宁告知原告“原告私人银行什么产品都不发行,原告只是中介人”(见证据六:“录音”),但荷银香港书面答复称:“原告是主事人身份”,不是“中介人”、“代理人”(见证据七:荷银香港2008年9月5日复函)。可见,张宁实质上明明是为荷银香港自身服务的推销员,却扮演成为原告“服务”的“投资顾问”、“独立第三人”,以达到欺骗原告与荷银香港进行对赌性质的对抗性交易(即在同一合同关系中,双方利益相反,一方输一方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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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恶意操控游戏规则,设置保证金圈套。为达到欺骗目的,荷银香港采取诱饵骗术,对于KODA合约项下的保证金比例、交存方式等问题在前期只字不提,“不说明”、“不计算”、“不催要”。2007年7月24日至11月底,原告一直只有数百万港元的资金,无论市场涨跌,从未被要求过增加保证金。同年11月底开始,荷银眼看时机成熟,已经把原告牢牢地骗进了圈套,便开始“收网”、“收套”。银行开始步步进逼,从温和的要求增加保证金,到歇斯底里以“斩仓”、“解约赔偿”相威胁(见证据八:荷银香港2009年2月24日复函),致使原告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短短四个月时间内,被迫借高利贷追加保证金近1500万港元,是之前原告总投资的近四倍,直至原告帐户保证金远远高于合约最大理论额。保证金的无度增加使原告的绝对风险迅速增长。
荷银香港不但在保证金问题上欺骗原告,而且在强行平仓的条件、后果等方面也采取同样的手法进行欺诈。
在荷银香港的欺瞒之下,原告自始至终以为张宁是原告信得过的朋友、可以依赖的投资顾问,是帮助原告打理投资事务的专家,因此对张宁的投资“建议”言听计从,完全照办。
2007年11月7日,原告与荷银香港通过电话达成一项KODA合约,约定:自2007年11月7日至2008年11月6日止的期间内,如果在香港上市的股票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海集运”,股票代码2866HK)任何一天的价格(均指收盘价,下同)(含本价)(不含本价)之间,则原告在每个交易日向荷银香港买入1375股该股票,;,则原告在每个这样的交易日向荷银香港买入2750股股票(双倍),;,则合约终止。在未终止合约情况下,双方每月按固定日期(每月10日前后)交收一次,荷银香港向原告交付股票、原告向荷银香港支付价款。任何一方任何一次未交付股票或支付价款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约(见证据九:股票期权交易)。
2007年11月20日,原告与荷银香港达成另一项KODA合约,约定:自2007年11月20日至2008年11月19日止的期间内,如果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复星国际(股票代码656HK)(含本价)(不含本价)之间,则原告在每个交易日向荷银香港买入3500股股票,;,则原告在每个这样的交易日向荷银香港买入7000股股票(双倍),;,则合约终止。在未终止合约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