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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法法律教育论文(共19826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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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非法证据排除法法律教育论文(共 1982 6字)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概念所谓“非法证据”,也称非法获得的证据,是指有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 使用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美国,“非法”最初是指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关不得非法搜查、扣押的规定, 后来经过发展, 又包括违反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第六修正案有关不得侵犯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规定, 第十四修正案有关维护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以及其他制定法和案例法的规定。目前, 基于我国刑诉法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存在着诸多差异,认识尚不统一②2 。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度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 也有学者认为, 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 还有学者认为, 非法证据是指经法定程序查证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非法定主体提供的用于证明案情的事实材料, 或法定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以非法手段提供提取或认定的证明案情的事实材料; 也有学者认为, 非法证据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还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等等。众说纷纭,但归结起来不外乎是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 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 证据的形式, 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 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 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 而致使证据不合法。据此, 本文认为,“非法”是指违反本国的相关法律、已成为缔约国的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和已承认的其他国际文书的规定。 非法证据特点非法证据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司法人员无视法律的有关规定, 损害了证据的合法性基础。但是隐藏在表面原因背后的内在原因或者说是形成非法证据的深层次原因则复杂得多, 既有法律规定不严密、不明确的因素, 以及监督、制约不到位和不得力的原因, 也有刑事政策的倾向性问题, 甚至还有大众的法律意识和价值选择等心理层面上的原因。所以在判断和分析非法证据问题时,必须从两个不同的层面着手,即价值层面和技术层面: 价值层面是对理论依据和应然性问题的研究,而技术层面则是对现实条件和实然性问题的分析。只有将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 才能对非法证据问题得出更全面、更合理的结论。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 现行的非法证据具有以下几个较为明显的特点:(1) 非法证据被解释为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也就是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2)“非法证据”的范围仅仅限于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3) 排除非法证据的后果只是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裁判者仍然可以见到该项证据。 非法证据范围时下,证据立法正是诉讼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立法机关也在酝酿如何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 这就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这就要求非法证据的具体适用范围进行一些探索, 通过资料整理, 本文认为非法证据范围如下: 一是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是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三是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非法证据包括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 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依据, 是诉讼中, 特别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 非法证据分类证据的分类一般体现在法律关于证据收集与使用判断的一些具体规定中, 非法证据的分类形式是通过法律关于证言的证据能力的有关规定来确认的。一是获取证据的手段( 方法) 违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 也即狭义的非法证据。它既包括执法机关以非法手段、方法收集的非法证据, 也包括律师、当事人等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8 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是获取、提供证据的主体违法的非法证据。这既包括非法定主体收集、提供的证据, 也包括法定主体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