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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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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学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以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单项或同类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物资等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类项目。
三、单项或同类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服务类项目。
四、学院认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及项目的价值比过高的;
三、不适宜采用公开采购方式,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公告后,没有投标人响应或者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重新招标仍未成立的;
二、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如防灾救灾、紧急抢救用的物资),受招标时间限制,不能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进口产品除外);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五条 采购的货物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或者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采购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在学院批准立项并落实项目经费后,使用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或招标采购工作组提出项目采购申请,填写招标(采购)项目启动审批单(具体见附件)。办理项目申报时,申报部门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备物资采购类项目: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供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和质量要求、项目预算等;
二、工程类项目: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及项目预算等;
三、服务类项目: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相关的实施方案或具体要求、技术资料、项目预算等。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组接到使用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的书面申请后,拟提出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报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采购。
第六章   招标采购方式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审批的招标采购方式及项目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提出具体的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情况;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四、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五、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六、投标人报名时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并经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招标采购工作组(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在相关网站上于正式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发布招标信息,受理投标人报名,发布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的资质和能力。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税务登记;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资质证明;
五、主要业绩表;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信;
二、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三、近三年内有不认真履行合同、质量信誉差、有违纪违规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送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大小,一个招标项目至少应有三家投标人应标才可开标。开标应当在事先发布的招标信息中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并有纪检工作人员监督,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工作组或项目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