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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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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大学生实****的法律性质
卢进伟 【摘要】大学生实****是高等院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的与专业相关实践性教学活动,大学生与实****单位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实****大学生是实****单位的教育管理者。
【关键词】大学生;实****占用企业资源,因而这种实****模式往往学校需要向企业支付实****费用。但是,随着近些年来高校的发展,学生实****模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实****形式的一些新的实****形式。
学生实****属于学校正常教学的一部分,学生在实****期间与学校的关系属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一过程将一直延续到学生从学校毕业,这也就意味着进行实****的学生仍属在校学生,这一主体性质并未因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而有丝毫改变;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讲,学生实****主要是为了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技能。虽然在实****过程中为实****单位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但那也只是进行实际学****的一种必需手段。因此,学生实****是教学的一个环节(属实践教学),其目的是为了让自己获得经验和技能,更好地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综上,实****的概念应当以广东省的规定为准,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二、实****学生的法律身份分析
。关于“劳动者”,在我国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自然人之所以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关键是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否则,就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及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劳动关系是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有平等的相互协商的权利;但“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则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此同时,“劳动者劳动的过程即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与劳动者的人身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劳动关系毫无疑问地具有人身性,是一种人身关系”;“从现实的经济意义上来说,劳动者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是为了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劳动而予以其对等的给付,从而显示出劳动关系的财产性”。
(下转第272页)
(上接第187页)劳动关系的这一特征表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仅仅是服从,而且还具有依附性。因此,“劳动者的许多正常需要也应当依靠用人单位来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实际劳动,既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保障”。在校生参加实****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实****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而实****单位也没有为实****生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