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竞业禁止
项黎宁 摘要:竞业禁止制度的实质是法律基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权之目的而对雇员的劳动权及择业自由权加以合理限制。试从竞业禁止的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出发,提出我国竞业禁止立法中的不足和完善建议,以期使企业和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同。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只是特殊身份的人不应为之,而一般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2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行为是指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在职或离职后从事与权利人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侵害该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行为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1)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的竞业禁止契约。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的竞业禁止契约,那么要求行为人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依据就不成立。
(2)违反竞业禁止行为的主体为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
主要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掌握企业一定商业秘密的、且与企业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的雇员。
(3)行为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即行为人明知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明知自己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仍为该行为。
(4)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其在职或离职后从事与权利人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自营和为他人经营。
(5)行为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即行为人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和权利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3我国竞业禁止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进入市场经济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竞业禁止都进行了规定,但应该指出,我国在竞业禁止立法上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1)竞业禁止的立法不统一。
对于违反竞业禁止的侵权行为,我国立法散见于《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和《公司法》及地方和部委规章中,适用起来十分不便。同时,由于这些规定属于单行法,侧重点太强,只调整特定主体,如《公司法》仅规定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企业法》仅规定合法人的竞业禁止义务。这些规定相互间不仅没有一定的关联性,而且有的规定相互矛盾,应寻找彼此之间的联系点,采用一种统一的、适当的处理方式。
(2)对竞业禁止的时间规定不明确。
由于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与身为权利人的企业相比往往处于劣势。其生存条件和就业机会将因为竞业禁止
的限制而受到损害,如果法律不对竞业禁止的时间和空间加以明确限制的话,企业就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职工签订不合理的竞业禁止合同,对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虽然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是这只是指导性的文件,不是法律,没有强制约束力,不能规范企业与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合约的行为。
(3)对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规定不明确。
公司的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者高级研发人员,他们往往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机密;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他们因工作需要接触到企业的生产技术机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