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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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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比率》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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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未注明指标的建筑基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所处地址及实际情况确定。
2、表中二环以内规划控制区是指淮河大道、驿城大道、练江大道和天中山大道围合地域。
3、表中二环至外环规划控制区是指洪河大道、中原大道、汝河大道、铜山大道和二环围合地域。
4、表中F代表容积率,D%代表建筑密度。
5、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密度的划分和控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版)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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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表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调种类的建筑
基地。对混淆种类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
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种类分别履行;对难以分
类履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
积比率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
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
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
文、卫建筑,下同)等设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
业规定履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已有建筑物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已高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为社会民众提供有效开放空间和绿地
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
可按表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
过判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判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2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
每提供1㎡有效开放空间面积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5
1.0
≥1.5,<2
1.5
≥2,<3
2.0
≥3,<4
2.5
≥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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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