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起草专业版)最新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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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房子买卖合同
出卖人(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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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人应向买受人出具定金收条,出卖人拒绝向买受人出具定金收条的,不影响定金的奏效。
第四条交房保证金
出卖人应结清房产交托前所欠的物管、水电及其余设备设备等对付花费,并保证按商定的交房条件按期向买受人交托房产,为此出卖人赞同从定金中预留人民币
(小写) 元(大写 元;)
作为交房保金,此款托管于第三方,待出卖人结清所有对付花费,并办理完成水电及其余设备设备过户手续,按商定交房条件按期交托房产后 10 日内,由第三方无息退还给出卖人。出卖人拒不结清所欠花费或未按商定条件按期交托房产及家私人电的,买受人有官僚求将此款用于抵扣所欠花费或用于赔偿损失不足部分仍由出卖人肩负(如附有家私人电的,包含家私人电交托)。第五条房款付款方式
两方赞同买受人按以下方式支付除购房定金之外的房款:
1、买受人须于 年 月 日从前支付首期购房款(不包含定金)
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
到买受人贷款银行作资本看管或到第三方办理资本看管,并依照看管合同存入看管帐户,出卖人应在接到买受人或第三方通知后踊跃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并签订资本看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
2、买受人应在买卖两方办理首期购房款看管截止日前向银行或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的有关资料,贷款金额以银行或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的贷款金额为准,如银行或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的贷款(组合贷款则以银行与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的贷款金额之和计算)少于应交房款余额的,买受人应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或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之日起(如属组合贷款,则以较后发生的时间计算)七日内向第三方或看管银行补足首期款,如多于应交房款余额的,买受人可向看管银行要求将多出部分退回,出卖人应无条件配合买受人办理看管银行要求的手续。出卖人应一起办理首期款看管手续并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并签订《收款帐户确认书》等银行或第三方要求签订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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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3、买受人因自己原由未获取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赞同的,两方赞同依照以下哪一种方式解决:
口买人自行筹齐节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口买受人持续申请其余银行贷款,至贷款赞同,时期己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
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第六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两方赞同,自买受人依照本合同第五合商定将楼款一次性支付至买卖方指定的第三方看管账号或获得银行贷款承诺函,且出卖人己获得房地产证原
件(产权无抵押、无查封)之日起
日内,两方共同向房子权属登记部
门申请办理房子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出卖人应该在该房子所有权转移之日
日内,向房子所在地的户
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