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公诉意见书
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 ﻭ 案由:抢夺起诉书号:01号 ﻭ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刑事公诉意见书
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 ﻭ 案由:抢夺起诉书号:01号 ﻭ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受XX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法庭支持公诉,,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自2002年2月22日晚23时许,飞车抢夺了被害人王月明价值1080元西门子l3508型手机。2002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 ﻭ 二、阿树四个人飞车抢夺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包内物品估价4145元。这两个抢夺事实通过举证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得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互相印证,相互吻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认定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实施抢夺他人合法财物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ﻭ (二)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据是: ﻭ 1。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是正常的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ﻭ 2.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ﻭ 3。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飞车抢夺了边过马路边打 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机及开摩托车 ﻭ 第22页 ﻭ 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ﻭ 、冯学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抢夺他人手机、手提包,经鉴定数额巨大,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已符合抢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
(三)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公然以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使被害人雷惠新、王月明蒙受了经济的损失。飞车抢夺不仅破坏了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可能照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的稳定。 ﻭ 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只能通过勤劳致富来实现,,看到两被告人因贪欲之害,铤而走险,走上今天犯罪的道路,为此深感遗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大量证据面前,法律总会以其客观、公平、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