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身保险理赔纠纷——保险人的明确说明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理赔时查明,原告系无证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属于免责条款,不予理赔。
被 告
我购买的是卡单,卡单上没有写明免责条款。在网上激活后,电子保单上也没有特别注明免责条款。人身保险理赔纠纷——保险人的明确说明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理赔时查明,原告系无证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属于免责条款,不予理赔。
被 告
我购买的是卡单,卡单上没有写明免责条款。在网上激活后,电子保单上也没有特别注明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未对我说明,属于无效,应当理赔。
判决书
法院认为,在佟某得到的自助保险卡和电子保单中,均未显示具体的免责条款;产品宣传折页上虽然有免责条款,但是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将该折页给过佟某;因此,该免责条款对佟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决原告胜诉。
点评
对于任何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均有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卡单、短期意外险、网上购买的短期险等,尤其要注意说明。
2. “酒后驾车”,一定不赔吗?
王娟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安民初字第179号
案例
2
2007年4月19日,原告王娟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张江涛在被告的业务员金凤玉处办理了意外伤害险,即(鸿泰卡A)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费100元。
2008年3月18日,张江涛驾驶赣D2K886女式摩托车(套牌)搭乘王娟,发生事故,造成王娟受伤,张江涛死亡。
争议焦点
理赔时查明,经安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江涛酒后驾车,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属于除外责任,拒赔。
被 告
保单中免责条款,被告的业务员在签单前后一直未告知原告和死者,该条款无效。
判决书
法院认为,投保人王娟向被告购买鸿泰卡A属格式合同,虽然条款第四条规定了免责的情形,但是,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保单之前或签订保单时没有就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只是在收取保费后就离开了,被告也没有出示有关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虽然被保险人张江涛酒后驾车属于免责的情形,但因被告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判决原告胜诉。
点评
卡单或者条款上写有“免责条款”,并不等于就是进行了明确说明;仍然要进行当场明确的说明;免责条款的定义、内容、后果 等均要进行解释。
3 “互殴致死”赔不赔?
汪雪娟与中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衢中民二终字第51号
案例
3
2005年7月2日刘小平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太平洋同时投保了两份太平如意卡(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费为50元,受益人为刘小平妻子汪雪娟。
2005年9月27日,黄俊要求刘小平承认与其妻子王梅芳的不正当关系,并向其下跪道歉,因刘不从即打刘两个巴掌,双方发生互殴。黄小俊亦加入打斗,刘小平被摔倒在地,并且头部、腹部、下身等处被黄俊及黄小俊踢、踩。刘小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
争议焦点
“殴”的本身包含了互殴的内容,故属于除外责任,拒赔。
被 告
原告认为“互殴”并不是“殴斗”,故不属于除外责任。
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内容,证明了刘小平与黄俊等人之间发生争执、打斗的事实。汪雪娟认为从刑事案件资料可看出刘小平的行为无法构成“互殴”、刘小平系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属意外事故,缺乏事实依据,其要求太保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原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