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民事反诉答辩状
民事反诉辩论状1
辩论人〔反诉人〕:
居处:
电话:
被辩论人〔被反诉人〕:
居处地:
电话:
反诉被告反诉与原告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的纠纷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辩论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依据三方xxx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谐相处、相互照顾,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展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遵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xxx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解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假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那么担当违约责任,假如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歼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担当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本辩论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当对李XX的死亡担当任何法律责任;本辩论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挚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启程,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辩论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辩论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恳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恳信用原那么,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辩论人:赵XX
xxx1年09月20日民事反诉辩论状3
辩论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冼某升,男,汉族,xxx年10月2日诞生,现住在佛山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