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3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7年6月20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市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
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城管、档案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由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活动的固定场所、设施和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核同意的,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进行人才推荐和人才招聘,为用人单位和应聘人才提供洽谈场所,举办人才交流会;
(二)人才测评;
(三)人才培训;
(四)收集、整理、储存、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并提供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等情况,批准其开展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第九条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授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
(一)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者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四)在人才与其所在单位劳动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受人才所在单位委托,将人才派遣至其他单位工作;
(五)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