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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汉族,广西贵港市人,生于1980年11月21日,现役军人,住驻贵港某部: .
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汉族,广西贵港市人,生于1980年11月21日,现役军人,住驻贵港某部队。邮编:150030,电话:13338230XXX1,XXX9637。
被告:XXX,女,汉族,广西贵港市人,生于198X年X月26日,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11号,联系电话:54XXX922。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非婚生子XXX由被告抚养;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判决返还婚前财产及其他费用14万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部队服役期间,于2007年经他人介绍与被告XXX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5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9月13日被告生育非婚生子取名XXX。原告于2009年10月16日起诉离婚,后被港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剥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由于在部队服役,双方仅凭电话交流和仅见面一次,便在双方父母的劝说下草率结婚,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同时,被告严重违背社会道德,在与原告结婚期间,竟然与他人同居怀孕,严重伤害了原告的人格,使原告在部队无法安心服役,精神上已遭受到严重打击。加之由于被告性格古怪,不珍惜婚后俩人的感情,好吃懒做,不理解和支持部队的工作,不仅在家对原告实施身体伤害,而且被告先后二次随其母亲到原告住地部队无事生非,与原告大吵大闹,将部队配发的生话设施砸烂和被告要求原告将其带入部队军事禁区,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部队的管理制度。更为严重的是在今年7月2日原告回家探亲期间,晚上被告在招待其前男朋友走后,晚上原告叫其被告洗澡过程中,被告不问任何理由,用脚狠狠向原告下身踢去,当场导致原告疼痛难忍,并无法站立,因被告的伤害行为先后使原告在XXXX医院输液治疗。在遭其伤害后,被告及其母亲还对原告强行搜身和扣留其探亲所携带的衣物,原告因身无分文次日还是其父从老家ZZZ乘车带来路费将原告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