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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2/5/9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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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目录
绪论1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背景和概念1
(-)网络游戏财产的背景1
(二)网络游戏的概念1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特征1
(-)可流通性1
(二)虚拟性2
(三)依附性2
(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21、物权说22、就能获得一定的虚拟财产,游戏服务提供商的利润通过出售点卡获得。另外一种是玩家之间私下的交易转让,一般表现为玩家私下以现金付款或兑换其他虚拟财产的形式来完成,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形式。
(二)虚拟性
网络虚拟产品从本质上讲来说并非一个实际存在的物体,其实就是存放在网络服务器上的一些电子数据和符号,只能通过网络服务器在后台对游戏数据进行处理,转化为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环境中可以看到到的物品或者可以享受到的服务。所以网络游戏具有独特的虚拟性决定了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三)依附性
网络虚拟财产时虚拟的、无形的、看不见摸不到的财产,它的存在必须以网络为基础,一旦离开网络它将不复存在。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有着极大的依赖性。
(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1物权说
大部分学者认为,尽管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应当占用一定的空间并具有形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物的范围早己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无体物的概念已得到现代各国法律的确认。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要具有法律上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认定为法律上的物”,而且台湾地区“法务部”于2001年11月23日对该类问题做出的"法务部”(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认为:“线上游戏之账号角色及宝物资料,均系以电磁记录之方式储存于游戏服务器线上角色及宝物虽为虚拟,然于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财产价值,玩家可透过网络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之财物并无不同,故线上游戏之角色及宝物似无不得作为刑罚之窃盗罪及诈欺罪保护客体之理由。”,由此可以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于存储
在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被视为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物权说的观点就在理论和实务上均有支持了。
2债权说
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权仅仅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内容的证据,只是表明了格式合同下网络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在这里,研究的重点不是虚拟财产本身而是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性权利,网络运营商与玩家分别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前者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要求的服务,而后者依约接受服务并支付对价。前者不是以转移游戏及其辅助功能的所有权为目的,玩家购买游戏中的装备和物品目的也是在游戏中的运用,对相关装备物品的控制仅标志着有权利享受运营商提供的相关服务。
3物权肯定说
第一,着重于对物得直接支配性,例如,梅仲协在《民法要义》中写道: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鸿逊欣在《中国民法总则》中写道:物权者,直接支配管理物之权利°
第二,着重于直接支配与享受利益的定义。例如,姚瑞光在《民法物权论》中写道: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权利:舟桥淳一在《物权法》中写到:物权乃支配一定物之权利,或就一定之物,直接享受其利益之权利。
第三,着重于支配于排他性的定义。例如,张龙文在《民法物权》中写到:物权者,直接支配其物,而具有排他性之权利;高富平在《物权法原论》写到:物权最合适的定义为民事主体对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