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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本文简介:
**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1年10月26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立工程,必需支配必须比例绿化面积,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
新建住宅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人均公园绿地的面积分别到达以下标准: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
  〔二〕
旧城改造住宅区成片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园绿地按不低于新建住宅区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执行;
  〔三〕
新建工业企业应区分不怜悯况进展处理:
  1、
新建工业园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建的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对环境简单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2、
其他新建的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对环境简单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
对外交通、无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商业金融、仓储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
新建旅馆和体育、医疗、文教科研、行政办公、部队机关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
泵站、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简单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七〕
旅游度假区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八〕
新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市区主要景观路段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九〕
其他新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十〕
特别地段的建立工程须依据具体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另行确定。
  混合用房的建立工程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测算绿地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意城市大环境绿化。
  城市江河、铁路、道路等两侧的防护绿地或其他绿地建立应当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地宽度按以下要求限制:
  〔一〕
甬江、**江、**江每侧不少于三十米;
  〔二〕
主要景观河道或宽度二十米以上河道每侧不少于二十米,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少于十五米,宽度十五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少于十米;










  〔三〕
铁路每侧不少于三十五米;
  〔四〕
快速路每侧不少于二十五米;
  〔五〕
高速马路每侧不少于一百零一米;
  〔六〕
轻轨线路每侧不少于十五米;
  〔七〕
主要区间道路每侧不少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立工程工程规划方案时,必需遵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建立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建成区实行易地统一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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