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财经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培养学生自主能力和劳动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和克服经济困难的勇气和信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为宗旨。在工作中坚持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勤工助学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坚持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和学院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勤工助学组织管理
第五条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同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和学院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用工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影响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影响校园秩序。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吸纳学生参加校内实验室、校办产业的有关工作,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选派学生承担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安全信息员等方面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有固定工作职责、业务相对稳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持续时间可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因工作需要,学生应聘从事一次性、应急性、短期性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需要设立岗位的用工部门(不含学院)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本学期(包含寒、暑假)固定岗位计划(计划应包括岗位数、每月用工数、岗位性质、岗位要求、上岗地点等内容),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通过网络、橱窗等形式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学院在院内开辟的勤工助学岗位,也需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工作部(处)
提出本学期(包含寒、暑假)固定岗位计划(计划应包括岗位数、每月用工数、岗位性质、岗位要求、上岗地点等内容),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通过网络、橱窗等形式向全校学生公布。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和安排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学生应具备和条件和主要职责: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遵守《普通高校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家庭经济困难且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参加勤工助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助学办)、学院推荐,用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