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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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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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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省授权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概算的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程序,制止随意改变项目概算行为,规范使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儋州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以下称项目概算)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须重新报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含10%)以上的;
(二)超过项目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三)超过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批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项目概算可以调整的范围:
(一)资源、水文和工程地质情况有很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材料价格变动较大,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五)国家或省、市政策变化及其他特殊原因,原设计方案需作重新修改的。
第三条  建立项目概算调整审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召集。

第四条  符合以上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原则上须一次性对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梳理,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项目概算的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服务、设计等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调整方案及其说明;
(四)有关部门提供的建设资源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自受理之日起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召集联席会议,15个工作日内提出概算调整审核意见。
上报审议、委托中介或组织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六条调整概算超过项目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审批权限:
(一)调整概算金额不足300万元,由市发改部门审批;
(二)调整概算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
调整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四)调整概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调整概算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定意见及时批复调整概算。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部门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投资概算控制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