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XX 市 XX 地下商业街物业管理协议
商铺使用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
名:
身份证号:
住
址:
手
传
机:
真:
固定电话:
XX 商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照明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消防 设施、下沉广场、池、井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收存:专项维修费由乙方根据《商铺使用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 按照每平方米 100 元的标准向甲方进行收取。因本项目是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费由乙方在银行开立专项账户,根据XX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要求和大十字地下
商业街人防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和使用。
使用:专项维修费应当专项用于商业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七、甲方出租、转让的规定
1、甲方出租、转让商铺的,应告知承租人、受让人该商铺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本商业街的业态界定,否则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出租、转让商铺的,须提前5 天到乙方处办理出租、转让的相关手续;
3、未办理出租转让手续擅自出租、转让的,乙方有权给予该商铺停业整顿的处罚,直至办好各项手续为止;
4、甲方办理出租手续应具备乙方出具的出租日的前一日的费用付清单据; 八、商业街经营秩序管理:
1、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服从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商业街内各项规章制度。
2、甲方必须在商业街统一开业之前完成一切准备工作,按时装修完毕,上货量充足。
3、倡导甲方及其营业员统一着装,衣冠整洁,佩带统一制作的工牌。甲方及其营业员应注意自身形象,不说粗话、脏话,在经营中要使用“谢谢、您好、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等文明用语。
4、甲方必须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办理证件,做到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人证相符,明码标价,文明经营;
5、甲方应恪守职业道德,合法经营,文明经商,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6、甲方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推迟营业或提前打烊,不得擅
自停业。具体规定如下:
乙方每日进行巡察,对未经乙方批准,擅自歇业、停业者进行处罚。乙方对未按规定营业时间的 10 分钟内开关门的商铺进行记录,现场进行处罚并开具处罚单递交至商铺内,处罚标准为 20 元/日/次。如甲方不持续经营超过 3 天(含3 天),或者一个月内歇业、停业超过5 天(含5 天),或者不遵守商业街的营业时间要求,每月迟到、早退超过 7 次,甲方向乙方交付 1000 元违约金。甲方同意,如违反以上规定,乙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甲方商铺内用电的措施。如甲方不持续经营超过 6 天(含 6 天),每超过一天,甲方向乙方交付1000 元违约金。
7、甲方商铺内商品摆放要整齐、美观,不得张贴和悬挂低级趣味或内容淫秽的广告和宣传品,不得侵犯他人商标和肖像权,及时撤除过期张贴物品;
8、甲方不得在商铺内躺卧、留宿;不得打牌、下棋等,每累计3 次,停业整顿一天;
9、商业街内严禁聚众赌博、喝酒等影响他人经营及商业街形象的行为发生, 一经发现,收取 100 元违约金;
10、公共通道的墙面及立柱上未经乙方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悬挂货物、张贴宣传品;
11、禁止撕毁商业街内外的宣传海报及广告,对违反者除收取制作费用外, 加收赔偿金 200 元;
12、甲方不得擅自占用商业街通道走廊进行经营,违者除责令立即改正外, 收取 200 元违约金;
1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共处, 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九、消防、治安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逐个商铺落实消防责任制,甲方为消防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自己商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甲方应主动接受和配合乙方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消防隐患及时整改。甲方消防责任人必须参加商业街定期举办的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习。
3、甲方每店铺至少自备两个 2 ㎏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压力表, 按规定及时进行充装、更换。
4、非火警情况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栓取水,或动用其他消防器材,对违反者收取违约金 500 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5、严禁携带、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油漆、松香水或其它稀释溶剂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商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
6、严禁在消防栓、箱附近及消防通道内堆放任何杂物,违反者除没收所堆放的物品外,并收取违约金 500 元;
7、甲方不得在自动消防喷头附近设置热源或碰坏自动消防喷淋头。一经发生,应立即向乙方报告,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